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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政策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6-11-02 08:52:58 人气:475

1、全面两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2016年1月1日起旅行。
2、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家庭如何界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再婚的夫妻(不包括复婚),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即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3、生孩子是否需要办证?
新《条例》规定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4、再生育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证》?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5、办理《生育证》要多长时间,是否需要交费?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发放上述证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女子的;3、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7、符合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哪些情形下不得再生育?
1、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4、遗弃子女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8、产假、护理假有几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9、“全面两孩”政策正式施行前,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吗?
   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
10、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
   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2016年1月1日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
11、2016年1月1日之前“抢生”两孩的情况,我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产,对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