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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租赁补贴和公租房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6-29 07:00:00 人气:480

关于市中心城区2015年度租赁补贴
 
和公租房申报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市中心城区2015年度租赁补贴和公租房保障工作,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荆房保〔2014〕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中心城区2015年度租赁补贴和公租房申请及年审工作定于4月1日正式开始。(在这里我要向大家解释一下,2014年9月、12月《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6号)出台实施后,导致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在4月中旬通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我们与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一段时间协调对接,加之还要印制申请资料、调试系统,导致目前才正式开始申报,请大家谅解,并请各位领导、同志们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保障范围
 
关于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城区区域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于往年租赁补贴都是由东宝区、掇刀区代为发放,因此租赁补贴的终审工作都在这两个区房管部门进行,今年改为由各个区、管委会自行组织发放)。
 
(二)公租房保障范围。东宝区龙泉、泉口街道,掇刀区白庙、掇刀石街道,荆门漳河新区宏图社区、关坡社区、龙山脊社区、汉通社区、碧桂园社区,荆门高新区凤凰社区,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城区区域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关于申请条件
 
(一)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员具有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或在2014年1月1日前迁入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2.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没有《社会救助证》,市民政局暂时不能开具《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的,由申请人到社区直接申请,社区按时间节点将名单统计后上报街办,街办将名单按时间节点统计后上报区房管局,区房管局按时间节点统计后将名单统一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民政局(低保局)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社保、公积金、车辆、税务、房屋等各项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具《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将名单反馈给市住房保障中心。)
 
3.无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二)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公租房保障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或在2014年1月1日前迁入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2.无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
 
1.拥有私人汽车的;经与审计部门沟通,除残疾人代步车外,拥有其他类型汽车的,由于车辆价值、用途不好核实核定,因此今年实行一刀切,一律不予受理。
 
2.已纳入民政部门、街道、社区集中供养的;
 
3. 未年满三十周岁,且单身的;
 
4.因离婚使房屋归于一方,导致无房居住,离婚登记(判决)时间在2013年12月31日以后的;
 
七十周岁以上,或因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单人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但不得申请公租房。
 
三、关于住房保障方式
 
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并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选择实物配租方式且处于轮候之中的,按规定享受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申请家庭须同时申请租赁补贴,便于轮候期间享受租赁补贴。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
 
四、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标准
 
1.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差额计发;
 
2.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人每月补贴6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人每月补贴5元。(在去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元)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0.9元。
五、关于申请受理时间和审批程序
 
(一)受理时间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规定,申请人到社区领取(或自行到市房管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荆门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审批表》、《荆门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年审表》如实填写,同时提交住房保障(救助)申请书、真实提供资料文件承诺书、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住房证明和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社区统一受理后提交街道(镇)。
 
受理时间从2015年4月1日开始,常年受理,逐批审核公示、保障。(第一阶段截至到8月31日,之前申请审核合格的享受全年补贴。8月31日之后申请的,纳入下一批次保障,对于当年9月-12月的补贴,纳入下一批次补发。)
 
(二)审批程序
 
1.租赁补贴审批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受理→街道(镇)初审(张榜公示15日)→区房管部门审批(需在申请人的申报社区和荆门房管网同步公示15日)→区房管部门发放租赁补贴→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2.实物配租登记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受理→街道(镇)初审(张榜公示15日)→区房管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批(并在《荆门晚报》和荆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同步公示15日合格)→轮候→配租。
 
六、加大公平分配监督检查力度
 
1.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各类情况。
 
2.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申请续保对象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资格。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止住房保障。
 
3.申请人违背真实性承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并给予警告,今后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予以取消登记。
 
4.申请人经济状况变化后一月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自经济状况变化之日起按照市场价格追缴租金或责令退回租赁补贴。
 
5.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方式         市住房保障中心:  2633595
监督举报电话     市房管局办公室:  2633580
         市房管局监察室:  15827850121
特此通告。                            
 
市房产管理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