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名泉社区官网!

涉及出租屋管理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

发布时间:2020-04-30 02:06:46 人气:992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1、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没有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指房屋出租人、实际占有人、委托管理人、单位房屋管理人、转租人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200元以上和500元以下罚款。

2、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违反相关规定,不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和号码等信息的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指房屋出租人、实际占有人、委托管理人、单位房屋管理人、转租人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和500元以下罚款。

3、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是指房屋出租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指房屋出租人、实际占有人、委托管理人、单位房屋管理人、转租人等。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1、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是指房屋出租人违反国家关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履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所列治安责任的,由县(市)公安局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2、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案规定报告

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案规定报告是指房屋承租人违反国家关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未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的行为。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3、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是指房屋承租人违反国家关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规定,将承租房屋作为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场所的行为。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