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04-30 01:49:02 人气:630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涉及出租屋管理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1、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没有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指房屋出租人、实际占有人、委托管理人、单位房屋管理人、转租人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200元以上和500元以下罚款。
2、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违反相关规定,不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和号码等信息的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指房屋出租人、实际占有人、委托管理人、单位房屋管理人、转租人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和500元以下罚款。
3、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是指房屋出租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指房屋出租人、实际占有人、委托管理人、单位房屋管理人、转租人等。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1、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是指房屋出租人违反国家关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履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7条所列治安责任的,由县(市)公安局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2、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案规定报告
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案规定报告是指房屋承租人违反国家关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未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的行为。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3、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是指房屋承租人违反国家关于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规定,将承租房屋作为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场所的行为。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