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04 02:43:03 人气:475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公告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如下:
一、全区辖区范围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采用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技术和方法利用、消化秸秆;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四、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勤务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本公告自2017年4月20日实行。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指挥中心
2017年4月19日
一、全区辖区范围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采用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技术和方法利用、消化秸秆;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
四、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勤务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本公告自2017年4月20日实行。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指挥中心
2017年4月19日
